印章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但有人为了完成公司业绩要求,竟动起伪造其他公司合同印章的歪心思。日前,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罪案件,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杨某担任芜湖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通过淘宝等途径伪造了多家单位印章,而后将伪造的客户印章加盖在了其公司的“客户往来对账签收回执单”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伪造多枚公司印章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其已与相关公司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量刑情节,法院认为可对其适用缓刑。
印章是单位、企业或个人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伪造公司印章罪中的“印章”范围既包括公司公章,也包括公司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以及建筑工程领域的公司项目部章、技术专用章。伪造公司印章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更直接侵害了被伪造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公章作为单位文件、个人证明、办理业务、合同等重要凭证出现时,具有严谨性和唯一性,不得私刻或随意冒用,切莫为图一时方便或一时之利以身试法,因为一旦越界,等待我们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和社会的谴责。各公章单位也应谨慎保管各自公章,并采用多种防伪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