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骑车载人受伤,谁担责?

2025-12-17  来源:安徽长安网

未成年人骑车上路,还载着年幼同伴,危险往往猝不及防。一旦意外发生,谁来负责和赔偿?近日,新马桥法庭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据悉,小小与豆豆系邻居。2025年4月2日,豆豆骑小小家的电动车带着小小玩耍时不慎摔倒,导致小小右腿受伤。后小小被送至卫生院,经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次日,小小转入蚌埠某医院进一步治疗,住院治疗共计6天,为此花去医疗费共计1516元。

该事故经固镇公安局某镇派出所出警处理。7月11日,小小的父亲胡某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小小因案涉事故受伤的护理期、营养期评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小小外伤致右侧胫腓骨骨折,评定其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事发时,小小未满8周岁,豆豆未满12周岁。

后小小的监护人胡某将豆豆及其监护人陈某诉至法院,主张相关损失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豆豆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小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二人的监护人均未尽到监护职责是导致案涉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豆豆作为侵权人,造成小小受伤,应由其父亲陈某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豆豆及陈某对小小所遭受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小及其监护人对自身损失承担30%的责任。

小小因本案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具体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0947元。关于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因小小家人未提供相关票据和证据材料,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小小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依法判决豆豆、陈某共同赔偿小小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4662.9元(20947元*70%);驳回小小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足够的风险预判和应急处置能力,骑行电动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务必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坚决杜绝未满法定年龄的孩子骑行电动车,同时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引导其远离危险交通工具,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李艳平)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