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课间嬉闹酿意外,责任谁担?

2025-12-22  来源:安徽法治报

课间休息时的追逐嬉戏本是孩子们的常态,可一次不经意的碰撞,也可能让欢笑变成伤痛,甚至牵扯出纠纷。那么,当孩子在校园意外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相关损失该向谁要?

近日,固镇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为学校和家长敲响了警钟。

据悉,小贝与小溪是固镇县某小学同班同学。2025年3月5日下午,课间休息期间,小贝与其他同学在走廊内说话及玩耍,小溪跑向小贝并直接撞向小贝,导致小贝右脚受伤。当天下午放学时,小贝母亲发现小贝脚踝肿胀,立即带小贝到固镇县某医院检查治疗,经过诊断,小贝的右外踝骨折。次日,小贝在上述医院做支具外固定。3月15日至6月7日期间,小贝在该院检查治疗,花去医疗费共计1394元。

另经查明,该小学安排教师在课间进行巡查,但未发现小贝受伤。

小贝监护人认为,小溪的父母及学校应为小贝此次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但三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小贝的监护人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事发时,两个小孩均不满8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贝被小溪碰伤,小溪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固镇县某小学虽安排有教师从事监管工作,但没有发现小贝受伤也没有及时将小贝送医院治疗,存在一定过失,没有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情况,对于小贝的合理损失,小溪的监护人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固镇县某小学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小贝右外踝受伤虽然没有请假而坚持上学,但其活动能力受限,确需家人护理,小溪监护人不愿赔偿护理费的辩称法院不予支持。固镇县某小学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其不愿承担民事责任的辩称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小贝本次诉讼请求,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行业收入标准及人身损害评定规范,核定小贝合理损失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合计15748元。

综上,依法判决:一、被告小溪及其监护人赔偿原告小贝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2598.4元;二、被告固镇县某小学赔偿原告小贝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3149.6元。三、驳回原告小贝超出上述赔偿数额的请求。

法官提醒:

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需要学校与家长携手努力,学校作为管理者应临时充当监护人角色,要承担孩子在校安全教育以及安全管理责任。

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当孩子在校读书时,并不意味着监护人已把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监护责任并未发生转移。因此家长应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增强未成年人的风险意识和规则概念,避免因监护缺位承担赔偿责任。

同学们在课间嬉戏玩闹时,要远离危险区域、选择温和游戏、把控互动分寸,留意周边情况,学会在嬉戏中保护自己、关爱他人,遇意外及时向老师报告。

(沈中于 李艳平)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