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辛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原告陆某与被告某置业公司车位买卖合同纠纷案,通过公正裁判厘清了小区共有车位的权属边界,明确开发商无权私自处分业主共有车位,有力守护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权益。
案件回溯至2017年6月,陆某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室外停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36000元购车位款,购得小区3号楼南侧57号地上车位的“使用权”。在陆某使用该车位期间,频繁遭遇其他业主占用的情况,这让他十分困扰。为维护自身使用权益,陆某多次与占用车位的业主及开发商沟通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车位占用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就在陆某一筹莫展之际,偶然得知小区内其他业主也曾因类似车位权属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且相关维权案件已由法院审结并胜诉。这一消息让陆某意识到,自己购买的车位可能存在权属问题。随后,陆某通过多方查询核实,最终查明案涉57号地上车位并未计入小区规划建筑面积,也未办理任何权属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车位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财产,开发商无权擅自处分。
明确相关事实后,陆某立即与被告某置业公司交涉,要求其返还已支付的36000元车位款,但开发商以车位买卖合同已生效、陆某已实际使用车位等为由,拒绝了陆某的退款请求。多次协商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陆某遂将该置业公司诉至利辛县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室外停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并判令开发商返还购车位款36000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围绕案涉车位的权属性质、开发商出售行为的合法性等核心争议焦点展开调查核实。经审理查明,案涉地上车位确实未纳入小区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被告某置业公司既未为该车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也未能向法院提交任何能够证明其对该车位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证据材料。
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同时,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案涉车位属占用业主共有场地形成的共有车位,开发商在未取得全体业主同意、亦无合法权属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出售给陆某,该出售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原告陆某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室外停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被告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某返还车位款36000元。
法官提醒:一,小区地上车位若未纳入规划计容面积、未办理产权登记,依法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以出售、赠与等方式擅自处分,否则将构成违法侵权;二,业主在购房及购买、租赁车位过程中,应提高警惕,主动核实车位的权属信息、规划审批材料等核心文件,避免因轻信开发商宣传而遭受财产损失;三,若业主发现开发商存在违规处分共有车位等侵权行为,应注意及时收集保存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规划文件等相关证据,积极通过与开发商协商、向物业主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及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