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诊所经营场所内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相关物品并处5.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诊所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判决驳回某诊所诉讼请求,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3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诊所进行执法检查,在该诊所药房货柜上和治疗室操作台上分别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存在混放现象并处于待使用状态,有明显安全隐患。该诊所辩解,部分药品系“待清理”或“家属自用”。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现场发现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了扣押,并对该案立案调查,12月9日,对该诊所作出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诊所不服,认为自己是民营个体诊所,一直以来给群众提供了专业、便利且低价的医疗服务,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无违法所得,行为显著轻微,处以5.2万元的罚款,违背过罚相当原则,无法接受,并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2022年该诊所因经营过期药品被罚款5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经核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有执法记录,在发现违法事实后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符合法定程序。从处罚的事实来看,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货柜上摆放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治疗室操作台上有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随即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根据提取的进货清单和销售台账,该诊所有使用劣药和过期医疗器械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法规对药品使用单位储存、管理、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均有严格规定。该诊所作为医疗机构,应履行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药械的法定义务,未尽到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虑该诊所违法情节、货值金额、未造成严重后果以及配合调查等因素,在法定幅度内作出减轻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遂依法判决驳回该诊所诉讼请求。判决后该诊所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示:药品关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其监管宁可从其严而不可失之宽。此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药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司法态度,既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严格监管,也警示广大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责任,共同守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作为药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及时处理过期产品,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应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筑牢安全底线。(姚小玉 汪悦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