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辛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因承租人退租时“毁坏式”拆房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年,原告刘某承租了利辛县城关镇人民路老桥北侧的33间房屋,租赁期限为10年。2023年,经原房东同意,刘某将该批房屋转租给被告马某,双方约定租赁期限5年。2025年9月,马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刘某予以同意。
然而,当刘某于同年11月3日前往收房时,眼前的景象让其震惊不已:马某在搬离个人物品过程中,竟将33间房屋内的吊顶、防盗窗、灯具全部拆除,屋内电路也遭到损坏,现场一片狼藉。为核定损失,刘某聘请装饰公司进行评估,得出修复费用需12万元的结论。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刘某遂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房屋修复费用及租金损失。
案件受理后,双方争议激烈、互不相让。刘某主张,租赁时仅将房屋内电视、空调、床等可移动设施转让给马某,房屋基础设施并不包含在转让范围内,马某无权拆除;马某则辩称,自己已支付转让费,理应有权拆走相关设施,双方仅约定房门不能拆,未对其他设施作出禁止拆除的约定。
为高效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决定运用“七本账”调解法化解矛盾:
一是“晒账”厘清事实。法官仔细核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现合同仅对租金、租期等核心条款作出约定,未明确列明转让物品清单,这是双方争议的核心症结。同时,针对刘某提出的财产损失鉴定申请,法官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纠纷化解效率”的角度耐心劝说,告知其鉴定程序不仅费用较高,还会耗费大量时间,引导其优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二是“核账”明确责任。沟通中,马某主动承认,退租时因委托第三方工人搬离,自己未到场监督,导致出现过度拆除的情况。据此,法官以“诚信履约”“妥善保管租赁物”为核心,向马某释法明理,强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使用房屋,合理损耗可免责,但故意损毁房屋基础设施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和契约精神。
三是“清账”促成和解。在双方态度逐渐缓和后,法官趁热打铁,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提出“折中调解方案”,建议马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刘某也适当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马某向刘某支付赔偿款15000元,刘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这起剑拔弩张的租赁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规范租赁行为,规避退租纠纷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期间,应恪守诚信原则,妥善使用和保管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故意损毁;退租时,应提前通知出租人到场共同查验房屋状况。
同时,为避免类似纠纷发生,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尽可能细化条款,明确房屋内设施设备的归属、转让范围及退租时的验收标准;退租交接时,双方可通过当面清点、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房屋及设施设备状况,清晰记录交接细节,从源头减少争议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