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委托转交彩礼到签订欠条、还款协议,再到对方屡次违约拒不还款,亲友间的信任荡然无存,原告只能诉至法院,追讨这笔被不当占用的彩礼款。事情到底是怎样的?法院又将如何判决?
近日,固镇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因“代交彩礼款”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据悉,何某与沈某系远亲,何某委托沈某为其儿子介绍对象,因女方提出要给付彩礼7万元,何某遂将7万元彩礼款交付给沈某让其转交女方。后因婚事不成,女方未接受上述彩礼款,该笔钱一直在沈某手里。
后何某要求沈某返还上述彩礼款,2021年3月1日,沈某向何某出具欠条并载明:“今日欠何某柒万元整,每年还贰万元,违约则罚款1万元。”欠条出具后,沈某仅返还2万元。
2023年2月4日,双方再次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确认何某曾以银行转账5万元、现金2万元的方式交付彩礼款,婚事未成后,该款一直由沈某持有未返还,扣除已还的2万元,沈某至今尚欠何某5万元。协议约定:沈某于2023年6月30日前偿还2万元,剩余万元于2024年春节前夕付清;若逾期未还,支付违约金1万元。该协议经双方签字(捺印)。”
不曾想,此后经何某多次催要,沈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返还上述5万元款项。何某认为,沈某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遂诉至法院,要求沈某返还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沈某与何某先后达成了欠条和还款协议,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清楚该欠条及还款协议内容的意思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该欠条、还款协议内容系沈某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对该欠条及还款协议真实性依法予以采信。
通过还款协议可知沈某仅为彩礼款的代交付人,不享有该彩礼款的所有权,在女方不接受彩礼款的情况下应当将彩礼款退还给付方何某,沈某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仍占有何某5万元彩礼款拒不返还的行为导致何某利益受损,已构成不当得利。沈某签署的欠条和还款协议对占有彩礼金额进行了明确,且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沈某亦有返还何某5万元的义务,现何某请求沈某返还,于法有据,法院对何某要求沈某返还不当得利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何某主张的违约金。本案中,何某与沈某签署的还款协议中约定:如逾期不还,乙方沈某愿支付违约金1万元。双方对违约金进行明确约定,法院予以确认。故法院对何某主张的1万元违约金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沈某返还原告何某不当得利款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