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据悉,马某和姚某于2012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姚某晴由姚某抚养,抚养费自理。自协议离婚后,姚某晴一直跟随马某生活至今,现已年满13周岁。马某曾于2013年1月起诉姚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现因双方协商不成,马某再次诉至法院。
马某认为,无论从经济能力还是生活环境等各方面考量,女儿更适合跟随自己生活。
另经马某提供的相关证据表明,其工作稳定且自2023年初至2025年上半年,月均收入1万元左右。
孩子由谁抚养?以何为标尺?是经济实力的简单对比,还是从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姚某晴已年满十三周岁且具备一定的独立思考和辨别能力,经本院询问,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马某共同生活;原告马某有较为稳定的工作收入具备抚养能力,被告姚某自述其无工作、无收入,目前已再婚另育有一儿一女。因此,从被抚养人的真实意愿及原、被告双方的抚养条件综合考虑,姚某晴由原告马某抚养更为适宜,故法院支持马某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法判决:姚某晴变更由马某直接抚养;姚某自2025年7月起于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姚某晴年满十八周岁止。
“不管抚养权最终归属于哪一方,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缘亲情不会改变。”法官在庭后表示,即便抚养权发生变更,未直接抚养的一方也应依法履行探视、抚养义务,直接抚养的一方也应积极配合,为孩子营造一个温暖、和谐的成长氛围,这才是对孩子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