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辖权异议,审限一定能拖延?

2026-01-27  来源:安徽长安网

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权利行使需守住诚信边界,若为拖延诉讼、逃避义务而滥用该权利,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还会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审判秩序。近日,利辛法院就成功调处一起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对滥用诉权行为亮明态度、依法规范。

2023年10月,A公司将位于利辛县张村镇的一项建设工程分包给B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工程竣工后,因A公司拖欠工程款,B公司多次协商无果,遂将A公司诉至利辛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及相应违约金。

庭审前,A公司却以“管辖权”为由提出异议,主张其住所地及办事机构均在亳州市谯城区,合同原件、财务凭证等证据也存放于谯城区;同时称本案核心争议是质保金返还及违约责任认定,与工程现场关联度低,请求将案件移送谯城区法院审理。

利辛法院受理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依法细致审查。承办法官指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明确位于利辛县张村镇,因此利辛法院对本案拥有法定管辖权。

更值得注意的是,A公司委托了专业律师,对管辖权相关法律规定理应熟悉,其异议理由中也间接认可“工程所在地可能涉及管辖”,可见其对管辖法院的合法性明知,提起异议存在明显的恶意拖延诉讼、拖延履行付款义务的嫌疑。

为规范诉讼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向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进行充分释法明理,明确告知本案管辖归属的法律依据,严肃指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危害——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拖延审限,还会扰乱正常审判秩序。法官同时明确表态:若A公司坚持滥用诉权,法院将依法不予审查其异议申请,还将对该公司的滥用诉权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在清晰的法律阐释和明确的惩戒警示下,A公司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性,主动撤回管辖权异议,并申请与B公司调解。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A公司于调解当日便主动履行了2万元工程款,案件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的保障,但“权利不可滥用”。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任何企图通过滥用诉权拖延诉讼、逃避义务的行为,都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反而可能面临训诫、罚款等惩戒措施。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