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109人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检联动化解农民工集体欠薪纠纷

2026-01-29  来源:安徽长安网

近日,埇桥区人民法院编写的《张某等109人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法检联动化解农民工集体欠薪纠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入库编号 D2026-161-1-139-035

基本案情

张某等109人在某建设工程公司总承包的项目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由该公司向张某等109人发放生活费。施工完毕后,该公司迟迟未能支付劳务费,张某等109人遂向某劳动监察大队请求对拖欠劳务费进行结算。在劳动监察大队主持下,张某等109人与该公司对拖欠的劳务费进行了结算,并加盖公章进行确认,共计拖欠劳务费165万余元。某建设工程公司迟迟未支付,张某等109人遂至检察院进行法律咨询,检察院认为该系列纠纷涉及特殊群体,为弥补其证据获取能力薄弱、法律知识匮乏等诉讼能力短板,故协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援律师,并支持起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与检察院及法律援助律师沟通,了解到张某等人调解意愿及催要工资的急迫,认为该系列纠纷具备良好调解基础,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是通过关联案件,打开调解突破口。由于张某等无法获取并提供某建设工程公司联系方式,法院遂通过包工头联系涉案项目现场管理人。该管理人员表示无权做主,导致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为推进调解进程,法官通过关联案件查询,成功查找到某建设工程公司历史案件信息,进而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取得联系,为后续调解打开了突破口。

二是多轮释法说理,消除对立情绪。考虑到部分当事人路途遥远的实际困难,法官会同检察官多次组织双方通过视频等方式进行多轮“云上”调解。调解过程中,一方面,对张某等人着重强调调解的时间、成本优势和法律效力,并与法院判决做比较,指出不论调解还是判决,均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当务之急是尽快兑现劳务费。为缓和对立情绪,检察官向张某等人解释该公司拖欠劳务费并非故意,而是因工程尾款等原因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并分析当前建筑行业面临的压力,张某等人作为建筑工人亦是深有感触,表示理解。另一方面,对于公司,法官向其释明要求其支付的依据在于其为接受劳务一方,农民工按约完成劳务后,其对农民工劳务费进行了结算,负有支付报酬义务,并进一步阐明即使该公司向分包单位支付了工程款,但在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该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仍应先行清偿,但清偿后可以进行追偿。此外,向该公司出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条款及相似案例。检察官则对该公司拒绝支付农民工劳务费的风险进行提示,表示轻则处以行政处罚,重则构成刑事犯罪,对公司及负责人均会产生负面影响。

三是制定调解方案,促成实质化解。法检联合劝说公司抓住机会、拿出可行方案,先筹措小笔资金解决农民工的燃眉之急,剩余欠款可以适当分期以延缓经营压力。某建设工程公司承诺积极履行支付义务,主动要求农民工提供准确的收款账户信息;农民工亦表示可以分期支付。最终,双方就付款时间节点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调解协议履行纳入督促台账,密切跟进款项支付进度,确保尽快兑现农民工权益。

处理结果

张某等109人与某建设工程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建设工程公司分两期支付劳务费 165 万余元,目前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第579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拖欠农民工劳务报酬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往往与建设施工工程相关,如不能及时化解,易引发衍生问题。本案中,依托“法院+检察院”联动化解机制,法院开通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绿色通道”,发挥专业优势,强化引导与指导调解,就专业法律问题进行释明;检察院为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主动支持起诉,并开展联合调解工作,阐明欠薪法律风险,协同做好释法说理,督促责任方履行义务。调解过程中,法检两家通过信息共享、协调援助等方式,破解找人难以及农民工群体普遍存在的举证能力不足等难题,打破调解僵局。同时,充分考虑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诉求,找准利益平衡点,实现纠纷高效化解,有力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实质兑现,也通过分期支付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确保持续经营。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