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他人原创设计开设“盗版”网店?是侵权要赔偿!

2026-01-30  来源:大江晚报

近年来,爆款服装火了之后,大量“抄袭”“山寨”仿品涌现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抄袭他人服装的原创款式设计是否侵权?服装设计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

原告广州市例外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例外服饰公司)经过多年的稳健经营,在女装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原创的服装款式代表了原告独特的服装风格,是原告的无形资产。被告王某在经营的网店中,大量使用原告的原创服装款式图片宣传“引流”,并大量生产、销售侵害原告著作权的服装产品。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著作权的服装,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0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被告店铺中的服饰以刺绣的方式进行呈现,所反映出来的纹理、层次、质地与原告的美术作品完全不一样。原告所主张的著作权,没有经过作品登记,权属不明。双方服装的颜色、材质、标识、定价等均存在显著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且其未接触过原告作品。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根据原告例外服饰公司提交的创作底稿、作品首发截图、作品登记证书、官方旗舰店商品销售信息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例外服饰公司是案涉两款服装的设计、生产、销售者。其中,“复古羊毛丝绒绣花马甲背心外套”于2017年12月份创作完成投入市场,“桑蚕丝绣花工艺七分袖新中式衬衣”于2022年11月份创作完成,于2023年春季投入市场。该两款服装上的图案设计独特,在设计要素、构图的选择与运用等方面均体现出创作者的选择与安排,具备艺术美感和独创性,属于美术作品,原告例外服饰公司作为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

经比对,被告王某网店中销售的四款服装,其正面所使用的图案,与原告例外服饰公司主张保护的两款服装上的图案,在整体布局、局部构图、造型、细节、构成要素等方面均一致,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王某未经原告例外服饰公司许可,擅自将案涉美术作品使用在其生产的服装上并进行销售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例外服饰公司对案涉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与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举证其具体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综合考量作品知名度、独创性、销售价格与数量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对于被告王某提出的服装上的图案是以刺绣方式呈现,与美术作品属于不同的艺术表现形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保护的对象为刺绣图案背后的美术作品,美术作品以何种方式或工艺呈现在服装上,并不影响对于作品本身的保护。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例外服饰公司美术作品发行权、复制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例外服饰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服装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服装的实用功能和艺术价值可以相分离,著作权法不保护其实用功能(如穿戴)。只有当艺术审美价值独立于实用功能时,改动艺术性设计不会导致实用功能的丧失,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当服装的设计元素为常见的通用设计,体现不出作者的个性和创造性时,就难以获得法律保护。只有服装设计体现了作者对线条、色彩、拼接方式等进行具有审美意义的整合与编排,体现作者个性化的选择、设计等创造性劳动,使该服装具备了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才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顾娅)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