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辛县人民法院交通法庭依法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七旬老人李大爷各项损失8.7万余元。
时间回溯至2025年8月下旬,李大爷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江集镇某村路口时,与一辆机动车发生碰撞,剧烈撞击导致他全身多处受伤,车辆也严重损毁。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介入调查,最终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受伤后的李大爷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过20多天的住院治疗,身体才逐渐好转,但经专业机构鉴定,已构成伤残,后续需长期休养调理,无法再像往日一样下地劳作。本以为能顺利获得保险赔偿弥补损失,可当李大爷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却屡屡受挫。
保险公司认为:李大爷年近八旬,早已无劳动能力,不应支持误工费;其提出其医疗费中包含自身基础疾病治疗费用,要求予以扣除,接连驳回了李大爷的多项费用主张。多次沟通无果后,李大爷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诉至利辛法院。
承办法官仔细核查证据、耐心梳理案情,重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大爷虽年事已高,但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社区证明等材料,清晰证实其一直以务农为主要生活来源,车祸确实导致其无法正常劳作,造成了实际收入损失;同时,李大爷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与病历资料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均为治疗本次车祸受伤所需,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与事故无关的用药情况。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李大爷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诉求,均有充分证据佐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双方责任及证据情况,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付李大爷各项损失共计8.7万余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大爷激动地感慨道:“没想到一把年纪了,还能得到这么公正的判决,感谢法院为我讨回公道,让我知道法律真的会保护每一个劳动者的权益!”
法官说法:实践中,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年事已高为由拒绝支付误工费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误工费的认定核心并非年龄,而是受害人是否存在实际劳动收入及误工损失。对于农村老年人而言,若能提供土地承包合同、社区证明、误工证明等材料,证实其仍以务农或其他劳动为生活来源,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减少的,法院会依法支持其误工费主张。同时,针对医疗费中是否包含非事故用药的争议,应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