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未成年人寻衅滋事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该案中,三名未成年人因向未成年原告索要钱财未果后实施殴打,最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不仅是对侵权行为的法律纠偏,更是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一次严肃警示。
事件回溯:从“小打小闹”到违法侵权
2025年11月4日傍晚,朱某某、武某某、罗某某三名未成年人在利辛县某中学附近,向原告刘某某及李某某索要钱财。遭拒后,三人对刘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后在刘某某返回现场寻找手机时,三人再次持械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认定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该事件不仅造成原告身体伤害,更暴露出部分未成年人法治意识淡薄、行为失范的突出问题。
司法介入:明确责任,纠正行为
案件进入民事赔偿程序后,九名被告(三名未成年人及其六名法定代理人)被诉至法院。原告刘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审理过程中,法院并未止步于赔偿责任的划分,还将工作放在行为性质的认定与错误行为的纠正上。承办法官明确指出:三名被告的行为已超出一般打闹范畴,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寻衅滋事,其持械、再次殴打等情节更凸显行为的主观恶性。另外,法官还强调了监护人未尽管教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结果落地:赔偿与教育并行
在法院的严肃教育和责任厘清下,三名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履行了赔偿责任:分别向原告刘某某支付3400元,且当场支付完毕。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但调解不代表行为的正当化,而是法律责任的具体落实。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求,体现的是宽容,而非对错误行为的认可。
法官提醒:莫让“年少无知”成为违法借口
本案中,三名被告的“寻衅滋事”行为,绝非简单的“打架斗殴”或“青春冲动”,而是明确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可能触犯刑法的违法行为。未成年人正处于价值观和行为习惯形成的关键期,一次不良行为若得不到及时纠正,可能演变为更严重的违法犯罪。法律不会因“年龄小”而纵容,监护人也必须为子女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延伸呼吁:家庭、学校、司法共同筑起行为防线
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需要多方协同:
·家庭是第一责任主体:父母应加强日常管教,关注子女交友、言行,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倾向;
·学校应强化法治与德育:将行为规范、法律责任融入教育日常,对校园欺凌、暴力行为“零容忍”;
·司法机关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结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的同时,加强司法警示与行为矫治。
本案的审结,是一次司法亮剑,也是一次社会提醒: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我们必须坚决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