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通过直播间在山上找寻兰草后挂上链接,我就在这个直播间下单购买的兰草。”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翟某某购买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生蕙兰的案件,翟某某虽因情节轻微未被提起公诉,但仍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在某平台直播间购买蕙兰17次(共17株),每株单价20元至80元不等,其中单价20元的4株、30元的4株、40元的5株、50元的2株、70元的1株、80元的1株。经对存活的2株兰草进行认定:为蕙兰,可认定为野生兰草。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野生兰属(所有种,被列入一级保护的美花兰和文山红柱兰除外,兔耳兰未列入名录)系二级保护植物。
2025年8月7日,因翟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对翟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该案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
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翟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遂将该案移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向蚌埠市林业局提出检察意见,督促其对翟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行政机关采纳检察意见后,对翟某某作出没收涉案存活野生蕙兰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上游犯罪已被异地公安立案并起诉。
检察官提醒:
一株野生兰花,既是自然馈赠的瑰宝,也是法律保护的底线。生态保护没有“法外之地”,任何侥幸心理都将付出代价。唯有全社会形成“不敢触碰、不愿破坏”的共识,才能筑牢生态安全的绿色屏障。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陈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