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担保,就一定会背上“债”吗?近日,固镇法院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事情还得回到2024年11月17日,余某与彭某签订1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同年12月16日还款,刘某为担保人,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彭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也未承担保证责任,余某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认定为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6月17日。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先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且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债权,才可要求保证人担责。
本案中,原告余某未在法定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对被告彭某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终,固镇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彭某向余某偿还借款10万元;驳回原告余某要求被告刘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1、约定要明确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务必写清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和保证期间,避免因约定模糊,导致权责不清。
2、维权要及时
债权人需牢记保证期限,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一般保证中,只有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才能保留向保证人追责的权利。
3、区分两种保证
债权人应充分认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若需更强的担保保障,应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若接受一般保证,则应制定相应的时效管理策略。
该案的依法判决,也提醒大家,民间借贷有风险,担保签字需谨慎。出借人切莫因人情、熟人关系忽略书面约定,务必在合同中写清借款金额、还款时间、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借款人应信守承诺,按期履约还款;担保人要充分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借款用途,在签字前充分评估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可以承担可能的代偿责任以及债务人出现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形时,将面临被追偿的风险。
(王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