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55万余元的诈骗、合同诈骗案件判决生效。被告人谢某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为其精心编织的骗局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也为二手车租赁行业的规范发展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在朋友和老主顾眼中,被告人谢某一直是个“有门路”的人,自毕业后就一直从事二手车租赁业务。基于对谢某的信任,大家都愿意找谢某帮忙购车、出租车辆。然而,谢某在资金链断裂后,为这些老主顾们精心设计了多重骗局:一方面向朋友及老主顾鼓吹购车出租的高额利润,吸引多笔投资款,当有人想买车时,以“先首付后按揭”的说辞骗取首付款,实际上是“0首付”方式从4S店购车;另一方面采取欺骗方式,擅自将租来的部分车辆质押给他人,获取质押款,同时收取新客户的押金与租金却迟迟无法交车。2022年至2024年间,谢某通过上述手段,从数名被害人手中共计骗得255万余元,而这些钱款,均被谢某用于还债、赌博、消费等。
法律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如何认定被告人谢某的主观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
首先,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行为人在客观上都采用了欺骗方法获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二者区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之,即使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有欺诈行为,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确实打算偿还的,就仍属于民事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凭其事后辩解,而应结合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涉案资金去向、有无还款能力等一系列客观表现进行综合认定。
其次,针对谢某擅自将他人委托其出租的车辆质押获取质押款的这一行为,谢某在其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采取欺骗方式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未主动告知车主质押事实,且将质押款项用于还债、赌博,事后也无赎回车辆或赔偿车主,上述种种行为表明谢某缺乏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再者,针对谢某以共同投资收购车辆对外出租可获高额利润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的这一行为,案发前谢某就已欠下同行大量债务,其在明知自己资金链已然断裂的情况下,通过虚构收购豪车需要资金、承诺高额分红的方式吸引多名被害人向其出借资金;其在收到钱款后,并未真实用于收购车辆出租盈利,多数钱款用于支付旧债、偿还前期利息、赌博和个人消费,其对被害人的投资款项随意处置,且无归还态度,从而综合认定谢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检察官提醒
面对“低门槛、高回报”的投资项目,请务必保持清醒头脑,仔细核实对方资质和项目真实性,切勿盲目跟风,避免陷入骗局。同时,在二手车交易的过程中,警惕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行情的车辆,尽可能与车主本人核实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件,切勿轻信口头承诺,发现异常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