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你们没有支持我的监督申请,但是经过你们的解释,我对借款签字、指示交付等内容有了全新的认识,这件事对我是一个警醒,我在以后的生活中一定注意。”李某递交撤回监督申请书时说道。
李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其偿还120万元借款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李某辩称庭审时借款方出具的借款单系其受胁迫所写,且对本人签字的真实性存疑,但李某始终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这一主张,也未申请笔迹鉴定用于支持其抗辩意见。因此案件款项的流向和实际用途成为确认案件事实的关键。
由于案涉借贷发生于十多年前,相关人员联系方式也多有变动,案件调查颇具难度,但通过耐心核实、多方沟通,检察官终于联系上案件中的关键当事人,核实了案涉款项的去向,以银行流水中显示的转账附言内容为突破口,查清了案件事实,认定法院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为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司法正义,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包河区检察院检察官审查案件后,虽认为该案并不存在违法情形,但未立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而是积极向申请人进行释法说理,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最终,李某向检察机关提交撤回监督申请书。
近年来,包河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畅通当事人司法救济渠道、充分保障申请检察监督权利的同时,严把案件事实关、法律适用关,对裁判正确或确实没有突出问题的申请监督案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作出审查决定后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