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修改病历惹争议 法院厘清责任止纷争

2026-03-05  来源:法治安徽网

医院擅自修改患者病历,被患者家属诉至法院,然而因病例修改,医疗损害鉴定无法正常开展,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破解鉴定困境、厘清责任归属,认定涉事医院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判决其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

2024年1月,患者周某因脑血管病恢复期、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等多种病症,入住某医院接受康复治疗。入院当日,周某先后接受头针、面针、中频脉冲电疗等多项康复项目,在等候治疗间隙突发身体不适,家属随即将其送至病房,该院立即组织医护人员开展抢救。因抢救效果不佳,周某被紧急转院救治,最终于当日不幸离世,转院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某家属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0余万元。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某医院对周某的住院病案资料中入院病情、出院记录、医患沟通记录、病情评估、陪同人员等内容存在多次反复“编辑-保存”的修改行为。此外,该院因对周某实施的康复医疗行为存在不当,且未按规定对封存病历开具封存清单,已被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庭审中,某医院辩称,病历瑕疵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医护人员在周某突发昏厥后已迅速采取抢救措施,诊疗流程符合规范,且周某自身患有多种基础性疾病,其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无直接关联。

周某家属与医院均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然而,先后有三家鉴定机构均以超出自身鉴定能力为由,退回了该鉴定申请,导致医疗过错鉴定无法顺利开展。

法官告诉记者,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承担比例的划分。某医院对周某的病历资料进行多处改动,修改范围不仅涵盖陪同人员等信息,还涉及病情描述、用药剂量等核心诊疗内容,该行为直接导致患者家属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产生质疑,进而致使医疗损害鉴定陷入僵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因此,法院依法推定某医院负有过错责任。

关于责任承担比例的划分,法官认为,应该从周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原因进行考量。某医院作为提供康复治疗的医方在周某住院期间突发症状时,未能及时实施抢救,并存在改动病历的客观情况,应依法认定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某医院改动病历资料的行为本身不能改变周某自身疾病的特征。诱发周某心源性猝死的直接原因除与身体疾病有关之外,不排除劳累过度的因素。该案中,周某及其家属在对周某身体状况知情的情况下,对某医院给出的康复治疗方案及承受能力也未能作出适当的评估,特别是在其高龄多病的情况下,仍于短时间内连续接受多项康复治疗。故周某家属对其主张的损失,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对周某家属主张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法判决某医院承担各项费用合计6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医疗纠纷围绕医院医疗服务行为展开,涉及医院、患者及家属等多方主体,其审理关键在于判断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主张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的性质和程度。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损害鉴定是明确双方责任归属的重要依据,而患者的病历是医疗损害鉴定的基础,病历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充分,是医疗机构保管的基本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对于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应推定其有过错,结合该案中某医院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干扰了患者家属对其诊疗行为合理性的判断,使家属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客观性不能信任等内容,法院依法推定某医院负有过错责任并对责任比例合理分配。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