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猫从六楼窗户被扔出,砸坏楼下车辆,猫自身也摔成骨折……行为人因情节轻微未被提起公诉,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无需承担责任。2月5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就该起特殊高空抛物案举行公开听证,重点聚焦“行刑反向衔接”,核查刑事程序结束后行为人是否应受到行政处罚。
据悉,行为人叶某将他人饲养的花猫从六楼抛下,造成楼下车辆损坏及花猫受伤。到案后,叶某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积极赔偿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没有责任。”该院承办检察官表示,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认为叶某的行为可能违反行政管理法规,遂将相关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条件。
此次履职过程,紧密衔接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该法规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增第四十三条第五项,首次将不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行为明确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根据新规,只要高空抛物行为存在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即可依法予以拘留或罚款。此新规与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条款、刑法的高空抛物罪条款相衔接,共同构建起“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阶梯式治理体系,织密高空抛物法治防护网。
检察官说法:
高空抛物只要存在危害他人人身、财产或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可能性,即构成违法,无需实际造成损害后果,该案便是典型范例,从六楼抛掷活体动物,已对楼下公共安全形成明显危害。检察官提醒,高空抛物绝非“家事”“小事”,该案虽小但意义重大。新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治理进入更严密、更系统的阶段。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养成文明生活习惯,既不主动抛物,也做好物品坠落防范;同时敢于对高空抛物行为说“不”,发现相关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从源头预防高空抛物,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本报记者 吕进 通讯员李越 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