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透过百叶窗,在调解桌上投下斑驳光影。我翻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目光再次落在第十三条第一款:“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对面的老张搓着手,眉头拧成了疙瘩:“李法官,我真想不通!我抵房子从银行借钱帮朋友,说好三分息,一审法官凭什么说合同无效?”这种困惑我太熟悉了,多少善良不懂法的当事人,恰因情义酿成了纠纷。
“我用贷款帮朋友应急,收点辛苦费也违法?”张某愈发激动。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却蕴含着法律与情理的冲突。张某从银行贷款50万元,以月息3%的利率转借给朋友陈某。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返还本金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占用费。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老张,您先别急。”我身体微微前倾,“您重情义是好事。您来看看这个条文,您从银行套取贷款转借他人,这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因为合同无效,利息约定也是无效的,法院只能依法支持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来,给您讲个真实的案例。”我拿出打印好的入库案例慢慢讲述,“河南的朱某同样用银行贷款借给朋友,约定月息2分。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无效,判还本金,也是仅支持了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占用费。”
老张听得入神,我继续解释:“这个案例之所以入选案例库,就是要给全国法院做个参照,转贷合同无效,这是法律红线。您想想,如果人人都从银行贷款转借牟利,金融秩序不就乱套了吗?”
这时,老陈一进门就连连道歉:“老张,真对不住!不是不想还,最近资金确实紧张。但三分利息确实高了点……”
我抓住这个机会,指着《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规定》第十九条,“你们看,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案例库,就是要用鲜活案例讲清法理、情理、事理。这个入库案例告诉我们,转贷合同无效,但本金及一些损失还是要还的。”
老陈松了口气:“李法官,只要是法律规定我要承担的,我都认,我都认……”
老张却还有些转不过弯:“可我毕竟帮了你啊……”
“老张,您帮助朋友的心是好的,但方式出了问题。法律不保护违法的好心人。老陈今天这态度,也是很感激你的帮助和情义的……”
看着两人若有所思,我趁热打铁:“这样吧,我提个方案:老陈两个月内一次性还清本金,毕竟用了借款,咱们再按银行利息算一算,你们多年的交情,难道不比那点利息值钱吗?”
沉默在调解室里蔓延,只有窗外的知了声声叫着。终于,老张长叹一声:“算了算了,就当买个教训。”
老陈握住老张的手:“好兄弟,对不住了!我一定想办法赶快筹钱转给你。”
签完调解协议后,老张没急着走。他不好意思地问我:“李法官,那个案例库的案例能给我吗?我有个微信群,里面都是做资金周转的朋友,我想让他们也看看。”
我欣然答应,还帮他打印了相关法条。看着他仔细地把材料折好放进口袋,我心里突然涌起一阵感动。
送走他们后,我站在窗边若有所思。如果每个当事人都能像老张这样,不仅自己弄懂法律,还主动普法;如果每个法官都能善用案例库,开展好这种“滴灌式”释法说理;如果全国法院形成用好入库案例精准普法的规模效应……能从源头上减少多少类型化的矛盾和纠纷?
夕阳西下,法院大楼渐渐亮起灯火。我想起老张临走时说的话:“李法官,今天虽然没有争回约定的利息,但学到了法律,值了!”
是啊,司法的温度不仅在于满足当事人诉求,而更在于让每个当事人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听懂法治的声音。这条路还很长,我们还要坚定地走下去。
(李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