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发挥司法职能为消费者权益“撑腰”

2026-03-16  来源:安徽法治报

消费是民生所系,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2025年以来,全省法院立足审判职能,聚焦群众消费痛点、难点问题,整合司法资源、创新工作机制,在案件审判、多元解纷、法治宣传等方面持续发力,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体系,为提振消费信心、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降低维权“门槛”

针对消费者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全省法院依托诉讼服务中心,推行“一网通办”服务,支持消费者通过线上诉讼平台提交立案申请、参与庭审、接收法律文书,打破时空限制,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合肥法院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立案监督窗口,畅通维权渠道,确保消费者诉求得到及时回应。六安法院针对外省维权的消费者,提供“云审”服务,通过网络审理化解消费纠纷,大幅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全省法院对标的额小、事实清晰的消费纠纷,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实现快立、快审、快判、快执,最大限度缩短审理周期。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起无人机买卖合同纠纷案,面对从陕西赶来维权的消费者,法官通过远程调解、协调账户保全划扣等方式,高效化解纠纷、促成退货退款,大幅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和时间成本,彰显了简易程序的便捷优势。

树立诚信“标杆”

诚信是市场经营的基石,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压舱石”。2025年,全省法院严厉打击消费欺诈、虚假宣传、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边界、警示不法经营者,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树立起公平公正的司法标杆。

2024年8月,李某从淮南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汽车。因无现车,销售公司便从其他公司调货交付,并在合同中明确承诺“保证汽车为新车,外观没有损坏”。李某提车后发现,油门踏板及主驾座位下有碎玻璃残留。经销售公司向其调货公司核实,该公司承认该车前挡风玻璃在调货前因受损已被更换。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公司虽主张其对挡风玻璃更换一事不知情,但作为汽车销售经营者,其负有对销售车辆状况进行全面检验、核实的法定义务,并应如实向消费者告知相关情况。因销售公司调货时未尽检验核实义务,交付时亦未告知车辆曾更换挡风玻璃的事实,导致李某基于“新车、无损坏”的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决定,属于“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法定情形,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购车合同,销售公司退还李某全部购车款,并支付三倍价款赔偿金。

筑牢共治“防线”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法院的“独角戏”,而是需要多方协同的“交响乐”。全省法院主动联动相关部门构建“司法+行政+社会”多元共治格局,同时强化法治宣传引导,推动形成“经营者诚信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生态,从源头化解消费纠纷。

深化多元共治,凝聚维权合力。全省法院与各级消保委、市场监管、检察院等部门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优势互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市司法局、黄山市信访局、黄山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黄山市关于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指导意见》,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与正常消费者投诉举报行为进行分类管理,既优化了营商环境,又确保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精准投向真正需要维权的消费者。

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郎溪县人民法院第一时间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专题宣讲,结合本地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责任推诿、霸王条款、卷款跑路”三类情形,为企业划定经营“红线”,为监管部门提供“处置利器”。“以前总担心遇到退款问题说不清,现在退款的算法和证据要求讲得明明白白,今后的经营也更有底气了!”现场参会的企业负责人说道。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全省各地法院组织法院干警深入社区、广场、商铺,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通过普法宣传与合规引导,切实增强经营者依法经营观念和消费者依法维权本领。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组织干警走进城市记忆广场,开展“理性消费不盲从,依法维权不放松”主题普法宣传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手册、设置咨询台等方式,引导群众树立理性消费理念,依法有序有效维权。合肥市中院联合庐阳区人民法院、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逍遥津街道,在淮河路步行街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把法律服务直接送到市民和商户身边。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