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同学间的小摩擦升级为财产损害纠纷,当家长间的分歧陷入僵局,司法力量如何精准介入,既化解矛盾、厘清监护责任,又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呵护同窗情谊?
近日,固镇法院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成功调解一起涉未成年人的财产损害纠纷案,让法治阳光照亮未成年人成长路。
据悉,2025年12月8日上午11时许,某小学操场上,小朗与小晶在玩耍过程中发生争执,后升级为相互殴打,混乱中小朗佩戴的眼镜被损坏。事件发生后,民警第一时间介入调解,希望双方能就眼镜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但因分歧较大,调解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朗将小晶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考虑到双方均为在校未成年人,若简单判决,不仅可能加剧两个家庭的矛盾,还可能对孩子的心理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他们日后的同学相处。为此,法院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处理,将“化解矛盾、教育引导”作为核心目标。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首先向双方监护人耐心释法明理。针对被告方,承办法官详细解读民法典中关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规定,明确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以及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针对原告方,承办法官则引导其理性看待同学间的纠纷,体谅未成年人的行为特点,合理提出赔偿诉求。
此外,承办法官还特别嘱咐家长,回家后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教育,引导孩子懂得同学之间应包容礼让、和睦相处,遇到矛盾要通过合理方式解决,让孩子认识到暴力行为不仅会伤害他人,还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和多方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小晶监护人当庭赔偿原告小朗损失1400元;双方就案涉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互不追究。
随着赔偿款的当庭履行,这起因校园嬉闹引发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两个家庭握手言和,孩子们也放下了心理包袱。
法官提醒: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同学间嬉戏玩闹发生口角摩擦属正常现象。家长尽责、学校履职、孩子自律,三方协同配合、共同发力,才能为孩子筑牢安全防线,创造更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营造更安心、健康的学习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晶与同学打闹致小朗财物损坏,属于过错侵权,应依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案中,眼镜属于个人财物,损坏后应合理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事发时,小晶11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造成他人眼镜损坏,小晶的监护人要依法“买单”。
(陈梦瑶 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