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熟人“有关系”,花钱托人办事,不仅事没办成,还被骗取钱财。日前,经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鲍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2024年8月,被害人孟某某因亲戚涉嫌刑事犯罪,就找到“很有门路”的朋友鲍某某,请求其帮忙“托关系”为自家亲戚办理取保候审、判处缓刑等事宜。鲍某某知道自己无法办成此事,遂拒绝了孟某某的请托,但并未告知其理由。之后,孟某某再次找到鲍某某,在“好处费”的诱惑下,为将钱款占为己有,鲍某某答应了下来,并先后收取孟某某给付的钱款共计11万元。上述钱款均被鲍某某用于日常花销。
当年10月,孟某某的亲戚被判刑,孟某某才知道被骗,遂要求鲍某某退款。然而,11万元的“好处费”早已被鲍某某花得所剩无几,其无力退还,遂找各种理由拖延。
2025年3月,孟某某报警,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当年4月1日,鲍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截至2026年1月,鲍某某陆续退赔被害人9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该案移送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1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审查起诉期间,鲍某某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任何声称“花钱就能摆平”“有关系能通融”的说法均为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