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母亲的赔偿款已经到账了,太感谢你们了。”近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宣城市宁国法院落下帷幕,耄耋老人陈某如期收到了保险公司14万余元的理赔款。
2025年1月14日,李某驾驶重型半桂牵引车沿329国道宁国某路段行驶时,与对向车道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等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同年2月11日出院。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陈某将李某及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该案看似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但承办法官在庭前阅卷时发现,原告陈某在起诉时并未进行法医临床鉴定中常见的三期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伤残等级鉴定,且其诉讼请求中也未列明交通费等相关费用。承办法官随即联系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长子陈某甲,向其释明鉴定的必要性及询问是否增加诉讼请求,但陈某甲明确表示拒绝。
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为明确护理费、营养费的具体赔偿数额,向法院申请对陈某进行三期鉴定。但因原告诉请中不包含伤残赔偿金,保险公司未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承办法官考虑到如果按照常规审判思路,鉴定机构出具三期鉴定意见后,依法对原告诉请的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进行判决即可,但该结果与原告实际诉求差额较大,即便其后续再另行起诉主张伤残赔偿金等项目,对于年逾八旬、行动不便的老人而言,漫长的鉴定周期、往返奔波的劳累,无疑将使其陷入沉重的诉累。
“案件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必须找到让双方都能接受的最优解。”基于此,承办法官调整办案思路,将工作重心转向调解。为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基数,承办法官多次与保险公司及原告的三名子女进行“背对背”沟通,并两次驱车前往四十公里外的原告住所地,联合当地政府在村委会会议室与原告家属“面对面”释法明理,向其细致分析诉讼风险与时间成本。经过多轮协商,虽然原被告双方均未申请伤残鉴定,但结合医院治疗记录、老人恢复情况并参考鉴定人员专业意见,双方最终同意参照九级伤残标准,就原告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达成一次性赔偿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9940.26元,尚欠医院的医疗费用约定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至此,这起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案结不是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为典型的民生案件,往往涉及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让耄耋老人在感受法律威严的同时,也体会到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下一步,宁国法院将持续聚焦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的急难愁盼问题,以快速响应、耐心调解的务实举措,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用司法温度守护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