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法院:规范“公司+农户”合作履约 司法助力乡村振兴

2026-03-31  来源:安徽长安网

乡村振兴,产业为先。“公司+农户”模式是带动农户增收、壮大特色种养产业的重要载体,有效打通了企业资源与农户劳动力的共赢通道。但仍有一些农业经营主体违背诚信原则、拒不履行合同义务,透支农户信任、造成群众财产损失,更扰乱了涉农市场交易秩序。近日,砀山法院审结一起渔业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为规范“公司+农户”合作模式、筑牢乡村产业法治防线提供了生动范例。

案例回放

农户吴某长期从事水产养殖,2024年10月,吴某与某渔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正式建立“公司+农户”泥鳅养殖合作关系。双方约定,渔业公司承担为吴某提供泥鳅苗种、全程养殖技术指导、持续供应饲料等保障义务,同时承诺以不低于12元/斤的保底价上门回收成品泥鳅,单桶养殖周期产量预估可达2400斤,清晰的权责约定和收益保障,让吴某打消了养殖销路与收益顾虑。随后,吴某支付泥鳅苗款36000元,渔业公司交付三桶泥鳅苗,另附赠一桶苗种及两个月养殖饲料。然而合作启动后,渔业公司既未按约定持续供应饲料,也未指派技术人员上门开展养殖指导,养殖过程中出现鱼苗大量死亡问题,吴某多次催告补苗无果。待成品泥鳅达到出栏标准,吴某反复联系公司上门回收,对方却一再拖延、置之不理。吴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作合同,并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52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规范开展庭审工作,细致组织举证质证,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并前往养殖现场实地勘验,查明吴某初期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桶养泥鳅,因渔业公司拒不履行回收义务,吴某担心自行处置构成违约,加之养殖成本持续增加,遂在庭审后将泥鳅转移至坑塘暂养,尽力防止损失扩大。

案涉《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诚信履约。本案中,渔业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履行技术指导、饲料供应义务,且拒不履行成品回收约定,导致吴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吴某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合考量合同约定、农户减损义务及现场勘验泥鳅尚存商业价值等因素,秉持公平审慎原则,依法酌定渔业公司赔偿吴某经济损失70000元。

判决生效后,因渔业公司未按期履行赔付义务,吴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70000元赔偿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案件圆满执结,切实把司法公正转化为农户看得见、摸得着的民生实效。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