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付某某因驾车时疏于观察引发事故,被依法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28日,付某某驾驶小型汽车沿杜集区龙山路行驶时,因疏忽观察,与正在人行横道通行的行人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交通肇事往往源于一时疏忽,安全驾驶容不得半点懈怠。驾驶人要时刻绷紧交通安全弦,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一旦发生事故,应主动承担责任、积极赔偿损失,争取从轻处理。唯有敬畏法律、尊重生命,才能从源头防范交通事故,守护自身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