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王某某退还赵某某培训费6493.33元。
原告赵某某参加考研体验班结识被告王某某,经与王某某协商一致,于2024年1月11日向王某某支付17800元,用于报名参加考研培训课程。赵某某陈述培训课程包括数学、政治、英语和专业课四门课程并提供自习室等服务;培训期间为2024年2月至2025年4月(研究生考试复试结束),其中包含暑期集训课程。如果未能通过研究生考试,后续仍可上课;课程安排、学习资料等会发布在名称为“某学习通知群”的微信群中;赵某某自2024年2月起正常上课至2024年8月15日暑期集训结束。2024年8月23日,赵某某发现自习教室无法正常使用,王某某在“某学习通知群”中表示无法继续提供线下培训。王某某仅通过他人代为退还培训费3000元,后赵某某要求王某某退还培训费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报名费17800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赵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形成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王某某应当依约提供培训课程,未能按约提供,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王某某于2024年8月23日明确表示无法继续提供线下培训服务,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其应当退还后续培训费。赵某某自认其从2024年2月正常上课至2024年8月15日暑期集训结束,其要求王某某退还该期间培训费于法无据,故结合王某某实际提供培训服务的情况,酌定扣除7个月的培训费,由王某某向赵某某退还未提供培训服务期间的培训费9493.33元(17800元÷15个月×8个月),扣除原告自认已经退还的3000元,王某某还应退还赵某某培训费6493.33元。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持续、稳定地在固定地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需要变更经营场所时,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双方友好协商,争取消费者的理解和支持。广大群众在购买教育培训服务时,一方面应尽量选择正规可查的培训机构,审慎判断经营者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谨防“霸王条款”,避免出现培训机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另一方面,注意留存消费凭据以备维权所需。(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