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发布侮辱性视频,法院这样判

2026-04-28  来源:安徽长安网

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侮辱性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法院认定被告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贬低他人人格尊严的文字及视频内容,构成名誉权侵权,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因日常琐事问题产生矛盾,2025年3月,被告王某通过其抖音账号发布了三条视频,视频中包含对原告张某的侮辱性文字,称其“生活不检点”“行为不当”等,并配以能够识别出原告张某身份、指向性明显的信息。上述视频发布后,被不特定的网络用户浏览、关注,张某的亲友亦刷到视频并告知张某。张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民警协调下,王某于次日将视频删除。

张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名誉,给其生活、工作及精神造成极大伤害,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及因该事件导致其抑郁、焦虑治疗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30000元。

被告王某则辩称,该视频次日即删除,未造成实际社会影响,不构成名誉侵权,张某主张的各项损失与王某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

杜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是自然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保有和维护的权利,社会评价是否降低是判断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核心标准。

本案中,王某通过抖音平台发布带有侮辱、贬损性质的文字及视频内容,直接指向原告张某,相关内容后被不特定的第三人浏览、知悉,客观上导致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已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关于责任承担,法院认为,张某要求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考虑到王某在视频发布后第二日即自行删除,负面影响未持续扩大,综合侵权方式、损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3000元。对于张某主张的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因未能证明其抑郁、焦虑等症状与王某发布视频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随着短视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人人都有表达和发声的“麦克风”,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亦有法律边界。

判断网络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综合考虑信息传播的特点、传播范围、侵权主体的主观过错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只要言论指向特定人,且具有侮辱、诽谤等贬损内容,并被不特定的第三方知悉,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即可认定构成名誉侵权。本案中,被告通过抖音平台发布针对原告的侮辱性视频,虽然仅留存两日,但已被多人浏览并传播,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法官提醒,网络纠纷应当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解决,切莫越过法律红线。发布侮辱、诽谤、恐吓等不当言论,不仅无法真正解决矛盾,还将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等民事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