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杜集区004县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张庄中学东侧铁路涵洞时与前方陈某驾驶的自西向东行驶通过涵洞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二轮电动车驾驶员陈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经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张某驾驶的轿车登记所有人是李某,该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某市支公司投保交强险。陈某起诉要求李某、张某、太平洋保险公司某市支公司承担自己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七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张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是一种明显违法行为,属于保险合同约定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负责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一万余元,由张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切勿逃逸。若肇事逃逸,如该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虽然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但交通肇事逃逸是典型的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负责赔偿。除上述所述的民事赔偿责任外,肇事逃逸还可能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