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昏厥未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是否仍应担责?

2026-05-12  来源:安徽长安网

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针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致身体受损,工伤认定被驳回后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因果关系及过错认定,依据公平原则作出裁判。

2024年4月初,老李经他人介绍到宁国市某公司工作。入职前,老李按公司要求完成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其可从事接触噪声岗位工作,但需将血压控制在正常范围内,并定期复查血压。随后,老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安排其在车间内从事叉车驾驶工作,负责货品转运事宜。同年7月某日,老李在车间转运货品过程中,突发昏厥,现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宁国市某医院救治,后李某被确诊为脑梗死。出院后,老李就其突发疾病所受损害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部门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依法作出驳回工伤认定的决定。因认为自身受伤未能得到合理赔偿,老李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7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李岗前体检虽提示需控制血压,但公司为其安排的叉车驾驶岗位并不涉及高温、高压等易诱发血压异常的特殊工作环境。老李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昏厥后,公司及时协助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且在老李工伤认定被驳回后,持续为其发放生活费直至其退休,已履行必要的协助救治及生活保障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老李突发昏厥致脑梗与公司的岗位安排、日常管理等行为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亦无法认定公司对老李突发疾病存在过错。但考虑老李确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自身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身体痛苦,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公平原则的相关规定,法院酌定该公司补偿老李全部损失的20%。老李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因不符合法定情形未被认定工伤,其所受损失能否得到相应赔偿,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对损害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形下,若由劳动者独自承受全部损失,既有违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也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基于此,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与当事人实际情况,酌定由用人单位适当分担部分损失。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