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晚上就喝了一点点,以为第二天早上再开车就没事了。”被告人汪某某在法庭上的懊悔之言,不仅反映了他个人的侥幸心理,也道出了不少驾驶员的认知误区。近日,南陵县法院审结一起因“隔夜酒”引发的危险驾驶案。
2025年11月12日晚,汪某某与朋友在饭店聚餐时饮酒,次日凌晨4时许,汪某某驾车出发去接朋友,后又驾车返回接另一朋友前往面馆吃早餐,用餐结束后又驾车前往某小区,早上6时许,车辆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随后,汪某某被送往医院抽血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75mg/100ml。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其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应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汪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行政处罚等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南陵县法院法官提醒,生活中,很多驾驶员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喝酒后睡一觉或者隔几个小时就没事了,实际上,酒驾的认定标准是血液中酒精含量,而不是距离饮酒的时间。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血液中酒精含量只要达到80mg/100ml以上,无论距离饮酒的时间是长还是短,也无论驾驶员是否清醒,均构成犯罪。
本案中,汪某某虽然距饮酒时间已有数小时,但其体内酒精含量依然高达163.75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状态。酒精在人体内代谢的速度各不相同,即便是前一天晚上饮酒,次日血液中酒精含量仍可能超标。法官提醒驾驶员,“睡醒≠酒醒”,切勿将“隔夜酒”不当回事。(记者 顾娅 实习生 冯子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