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近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布3起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平、李某兵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平,男,33岁,无业。
被告人李某兵,男,34岁,无业,曾因诈骗被行政处罚。
其他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李某平、李某兵组织、纠集李某、张某强、孟某忠等多人先后到达安徽省、浙江省、江苏省、江西省等地的建筑工地实施敲诈行为,由李某平、李某兵、李某等人分别联系建筑工地,到达工地后即提出需要提供特殊饮食等要求,在用工单位无法满足其要求时,李某平、李某兵等人以此为由,向用工单位索要“误工费”、“交通费”等系列费用。因所提要求不合理,用工单位拒绝后,李某平、李某兵等人采取尾随纠缠、哄闹、滞留工地、聚众造势等手段,以到工地项目部闹事等相威胁,强行向用工单位索取钱财。该组织在实施敲诈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李某平、李某兵为首要分子,李某、王某秀为重要成员,马某军、孟某忠、张某强等12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组织分工明确,一年来,在工程建筑领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50余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侵犯了用工单位的财产权利,扰乱用工单位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3年9月18日,检察机关将本案提起公诉。同年11月29日,一审法院判处李某平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李某兵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其余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孟某忠等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24年1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工程建筑领域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犯罪组织利用网络招聘平台寻找作案目标,在用工期间,故意以各种理由挑起事端,后通过滋扰、纠缠、威胁、聚众哄闹等“软暴力”方式,迫使用工单位支付“误工费”“交通费”。该犯罪组织在建筑行业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步形成“碰瓷式务工”“恶意讨薪”黑色产业链雏形,严重侵犯建筑企业的财产权益,扰乱建筑领域的生产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并通过个案办理发现此类案件的规律性特征,创新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推动“打早打小”,在该模型助力下,司法机关成功摧毁数个专门以用工为由在工地敲诈勒索的恶势力组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
顾某宝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顾某宝,绰号“北霸天”,男,47岁,原安徽省某县某村党支部书记。
被告人顾某康,男,72岁,原安徽省某县某村村民代表,顾某宝之父。
其他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1996年以来,顾某宝、顾某康等人利用宗族势力,多次操控、破坏农村基层选举,帮助家族成员攫取政治地位,逐步把持某县某村组织基层政权。2003年,顾某宝通过其宗族家族势力担任某村支部书记后,为树立非法权威、形成强势地位,有组织的实施系列违法犯罪,逐渐形成了以顾某宝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顾某康、沈某等6人为骨干成员,曹某虎、张某梅为积极参加者,张某花、陈某引等5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立后,利用宗族家族势力,煽动群众以滋事、闹访等手段挑战政府权威,并通过违法犯罪手段,对当地洼地移民建房工程、民生路桥工程等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20余年间该组织共实施组织内违法犯罪活动47起,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23年1月8日,检察机关将本案提起公诉。同年9月15日,一审法院判处顾某宝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四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顾某宝等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黑恶势力利用宗族家族势力把持基层政权,进而通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农村资源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顾某宝依托宗族家族势力操纵基层选举,长期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帮助组织成员攫取政治地位,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严重破坏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黑恶犯罪的同时,针对属地政府在基层换届选举、移民工程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监管漏洞,精准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健全防范和治理农村黑恶犯罪长效机制,助力基层社会治理。该案的依法办理不仅对“村霸”类宗族家族黑恶势力形成强大法律震慑,更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保护群众利益、护航乡村振兴的坚定决心,有效净化了农村社会风气,筑牢了基层法治根基。
案例三
刘某、杨某荣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绰号“刘大头”,男,49岁,无业,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被告人杨某荣,男,48岁,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其他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刘某带领张某华、于某、邵某等人在安徽省某县城逞强斗狠,涉足客运班线领域获取经济利益,与其他团伙械斗、争夺势力范围,逐步形成恶势力团伙。2008年以来,刘某通过前期建立的“威名”,网罗大量组织成员,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张某华、邵某、于某等4人为骨干成员,叶某、李某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蒋某、李某等22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7年,杨某荣涉足房地产和建筑工程领域,为借助该组织恶名攫取经济利益,与刘某相互勾结,通过给予刘某等人股份、支付工资、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使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等方式,成为与刘某地位相当的组织者、领导者。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58起,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23年7月17日,检察机关将本案提起公诉。同年11月29日,一审法院判处刘某、杨某荣等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十七年不等,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杨某荣等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24年3月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黑恶势力长期盘踞、从传统暴力犯罪向经济领域渗透的典型案例。以刘某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当地为非作恶长达二十余年,暴力敛财、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组织办案骨干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及组织违法犯罪事实精准取证,全面查清组织架构,实现“打准打实”、除恶务尽。严格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紧盯涉黑资产来源去向,建议采用企业托管模式,引入政府工作组和专业机构保障涉案企业的15个在建重点项目顺利完工。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违法所得及孳息、收益,彻底摧毁涉黑组织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发挥检察侦查利剑作用,依法立案查办4名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一体推进扫黑除恶与破网打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