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中,员工代表公司对外对接业务、沟通协作是常态。但若经办员工私自向合作方作出解除合同、退还款项等关键承诺,公司事后不予认可时,该承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对此类问题作出了清晰界定。
2025年3月28日,天长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长公司)与江西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约定由天长公司委托江西公司生产燕窝炖奶等产品,订单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合同签订后,双方分别于2025年3月、6月及7月签订三份采购订单,其中前两份订单已履行完毕。2025年7月24日,双方通过微信确认第三份订单,约定天长公司采购3万瓶燕窝炖奶及5000套配套包材,天长公司当日向江西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
此后,双方就额外1万套包材(未在订单内)的生产事宜发生争议。同年10月21日,江西公司员工李某在微信沟通中向天长公司王某表示“解除7月份订单、退还2万元定金”,王某当即回复表示同意。次日,李某又突然改口,称其无权代表公司解约,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原订单合同。
天长公司认为合同已解除,但江西公司未退款,遂诉至天长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定金。江西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天长公司支付货款、提货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江西公司表示,员工李某仅负责合同履行,并未被授予合同解除、款项退还的决策权限,且已及时更正表态,合同应继续履行。即便解约行为成立,合同解除前双方已产生的权利义务仍需履行,公司已按订单完成全部产品生产,天长公司理应提货并支付对应货款。案涉产品为定制款,天长公司长期拒不提货,江西公司无法自行处理,已造成重大损失。
那么,案涉订单是否已于2025年10月21日解除?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西公司员工李某作为合同履行的经办人,在微信中提出解除订单并退还定金,天长公司表示同意,双方解除合意达成,合同已于当日解除。李某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职务代理。江西公司次日单方否认解约效力、主张继续履约的表态,无法推翻此前已成立的合法解约行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又该如何界定处理?天长市人民法院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义务依法终止履行。该案中,双方订单已合法解除,天长公司尚未支付的剩余货款、尚未提取的货物,均无继续履行的法律基础。因此,对于江西公司要求天长公司支付货款、利息、仓储费并强制提货的全部反诉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天长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2025年7月24日订单已于2025年10月21日解除,并由江西公司向天长公司返还定金2万元,同时驳回江西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针对该案凸显的企业授权管理、对外沟通风险问题,法官结合司法实践,针对企业常见法律误区和风险漏洞,给出了专业风险防范建议。
法官表示,不少企业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合同变更、解除、退款等重大事项,唯有加盖公司公章、出具正式书面文件才具备法律效力,忽视了员工履职行为的法律约束力。在司法实践中,员工基于岗位职权、长期履职形成的对外代理权,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业务表态、承诺,即便没有公司盖章确认,也可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需由企业全权承担。
为防范类似风险,法官提醒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在合同或制度中明确各类事项的决策权限,特别是合同变更、解除、退款等重大事项,须规定须由特定人员或程序确认。涉及关键权利变动的沟通,应尽量通过书面协议、正式函件或指定官方渠道进行,避免在非正式聊天中随意承诺。若发现员工作出不当表示,应在对方回复前第一时间以公司名义正式纠正,事后补救可能难以推翻已成立的法律行为。(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佘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