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已经认错了,能不能给她一次改过的机会?”

2026-05-29  来源:法治安徽网

“感谢检察官给了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好好珍惜,再也不会做违法的事了。”近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蓝某某眼含热泪,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深深鞠躬。至此,这场跨越皖浙两省的爱心帮教接力,圆满画上句号。

16岁少女卷入“拉车门”盗窃案

2025年4月至5月,滁州市多个小区接连发生车内财物被盗案件。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明,年仅16岁的少女蓝某某伙同男友李某某,使用破窗器砸毁车辆玻璃、或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先后作案6起,不仅造成多名被害人车辆受损,还窃得现金、香烟等财物。

案件移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蓝某某作案时尚未成年,且系初犯。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名花季少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经进一步走访了解,蓝某某自幼在广西生活,初中阶段跟随父母迁居至浙江余姚。初三下学期,她结识男友李某某后便辍学,随后跟随对方辗转广东、安徽等地,最终在滁州落脚。由于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家庭教育长期缺位,蓝某某缺少正确的引导,在懵懂之下触碰了法律红线。

迷途知返,依法给予悔过机会

“孩子确实犯下了错误,但她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我们应当给她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办案期间,承办检察官反复斟酌考量。

结合全案事实与证据,检察机关经综合审查认为,蓝某某虽参与多起盗窃行为,但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主要负责翻找财物,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符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情形。

“对于涉罪未成年人,惩处不是目的,教育、挽救才是根本。”承办检察官说道。2025年9月30日,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蓝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设定六个月考验期,明确要求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定期汇报思想状况、接受矫治教育,为她划定行为底线,指明改过方向。

督促履职,筑牢家庭监护防线

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如何保障蓝某某在考验期内真正完成矫治,成为检察官面临的又一难题。

经核实,蓝某某的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具备监护意愿与监护能力,希望将孩子接至身边管教。而亲子陪伴缺失、监护不到位,正是蓝某某误入歧途的重要诱因。

为此,南谯区检察院依法向蓝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送达《督促监护令》,督促监护人全面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日常管束、情感沟通与思想教育,从家庭源头筑牢未成年人再犯罪防线。

“过去我们一心在外打拼挣钱,疏忽了对孩子的陪伴和管教,今后一定会多关心、看好孩子。”收到《督促监护令》后,蓝某某的父亲满心愧疚,同时也满怀感激,表示会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帮教工作。

跨省协作,破解异地帮教难题

蓝某某案发地为安徽滁州,日常居住地却在浙江余姚。倘若要求其留在滁州接受监督考察,她将面临居无定所、无人监管的困境;若疏于管理,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也将沦为形式。

“地域界限不能成为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阻碍。”为此,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对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沟通协商异地帮教相关事宜。经过多次对接协调,两地检察机关签订《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异地帮教协议》,将蓝某某的日常帮教、监督考察工作委托至其居住地的余姚市检察院负责。

按照协议约定,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就近开展日常监管、法治宣讲、思想疏导等工作,并定期向南谯区人民检察院反馈考察情况。蓝某某得以跟随父母在熟悉的环境中接受矫治,既确保监督考察落地见效,也避免异地监管给未成年人造成二次心理压力。

考验期满,花季少女重获新生

六个月考验期内,蓝某某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坚持每月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她积极参与考察机关组织的各类活动,自觉遵纪守法,在父母的陪伴下逐步回归正常生活。

考验期满后,结合蓝某某全程表现,南谯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其符合不起诉法定条件,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却关乎一名未成年人的整个人生。”承办检察官感慨道,“我们多付出一分努力,孩子的未来就多一分希望。”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流动未成年人异地犯罪案件。办案人员介绍,案件办理全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司法方针,没有简单“一诉了之”,综合运用附条件不起诉、督促监护令、异地协作帮教等多项制度举措,将精准帮教贯穿办案全流程。针对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监管难、帮教难”的现实问题,该院依法履职、跨省联动,探索形成“犯罪地作出决定、居住地落地执行”的异地帮教模式,为破解未成年人异地监督考察难题积累了实践经验。(本报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管唯吉)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