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赔为何“一波三折”?

2026-06-03  来源:大江晚报

安装工赵某工作时受伤,花去数万元医疗费,为了工伤赔偿款,从2019年开始奔波,申请仲裁、被起诉、再申请仲裁、起诉……工伤索赔之路走了6年,为何会“一波三折”?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通过深入沟通调解、梳理案情,最终为这起劳企纠纷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19年3月12日,赵某经同乡介绍到弋江区某工地从事安装工,工地负责人为苏某,赵某接受苏某管理,工作内容由苏某安排。2019年3月31日,赵某在倒运钢模时因叉车发生颠簸致其受伤,被苏某及工友送往芜湖某骨科医院,诊断为“右手腕及右手多发性骨折伴腕骨多发性脱位”,赵某住院治疗81天,花去医疗费近8万元。

伤好后,赵某认为其与工地承建方北京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是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12月14日,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赵某与北京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10月27日,该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赵某与北京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赵某认为双方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于是向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24年2月4日,人社部门认定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4年10月30日,经芜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因北京某公司对该鉴定不服,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2025年1月23日,经再次鉴定,赵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仍为八级。2025年4月,该案经过劳动仲裁,北京某公司应当赔偿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医疗费等合计21万余元。该公司不服,向弋江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承办法官收案后,了解到赵某的维权历程和双方之间的矛盾后,并没有简单地排期、开庭,一判了之,而是及时与双方分别沟通,帮助他们详细梳理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和赔偿项目、标准。一边让赵某理解和知道法定赔偿数额应该是多少;另一边让北京某公司知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这是该公司的法定赔偿义务,推诿扯皮只会徒增诉累、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经过几番耐心释法明理,“法结”解开了,“心结”也很快打开。北京某公司分三期支付赵某21万元,目前赔偿款已全部到位。一场耗时6年的工伤赔偿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顾娅)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