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用于经营本是互利共赢的合作,可一旦因安全隐患引发火灾,损失赔偿便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近期,砀山法院审理一起因租赁门面房内蓄电池故障起火导致财产受损的案件,清晰划分了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也为各类房屋租赁活动敲响了安全警钟。
基本案情
原告将其自建房屋底层的两间门面房出租给被告夫妇,用于开设电动车销售、维修店,被告夫妇共同在店内居住、经营。某日夜间,因店内放置的蓄电池内部故障(锂离子电池热失控)引发火灾,烧毁房屋内设施、电瓶车等物品。消防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明确起火原因为蓄电池故障引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夫妻赔偿房屋损失、屋内财产损失及无法出租的租金损失。经专业机构鉴定,原告房屋及财产损失为八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和经营者,负有安全使用房屋的义务。火灾由被告经营活动中蓄电池故障引发,属于可预见的经营风险,被告未尽到消防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出租人,将房屋用于经营性出租,未配备灭火器等基本消防设施,也未在合同中约定消防责任负担,对火灾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被告承担火灾损失90%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承租人(经营者):经营场所应配备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消防设施;不收购、不销售“三无”电池;避免蓄电池过充或靠近可燃物;保持逃生通道畅通。
出租人(房东):出租经营性房屋应确保符合消防安全标准,配备基本消防器材,合同中明确消防责任;发现承租人违规用电、存放危险品应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