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健身房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法院这样判

2026-06-10  来源:大江晚报

随着全民健身理念深入人心,健身房私教训练成为大众日常锻炼的主流选择之一,但实践中因健身房私教指导不规范导致学员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审结一起学员诉健身房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程某在某健身房报名健身课程,该健身房为其安排私教训练。在正式进行下肢训练前,私教带领程某进行零负重弓步走热身运动,因程某初次接触健身,训练动作不标准,私教告知程某弓步走时需要加大幅度、保持大小腿之间弯曲90度,程某表示自己可能无法完成该动作,但私教未予以重视,后程某在进行第二组弓步走时突然受伤,并被送医治疗。程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健身房认为自己并无过错,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员在健身房报名参加健身课程,健身房依约承担提供健身指导服务的主要义务以及确保学员在健身时生命财产安全的合同附随义务。事发当日,当私教指导程某进行弓步走的热身运动时,程某已经表示其可能无法完成,此时,健身房的教练作为专业人员,应当根据程某的个体身体状况、训练强度的适应性等因素,综合评判程某是否应当继续弓步走热身运动。

在程某已经表示其可能无法完成该项热身运动的情况下,健身房的教练人员没有及时指导程某中断该项热身或者更换其他热身项目,导致程某在后续的热身运动中受伤,该健身房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也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认定由该健身房对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程某自身承担。

法官提醒

本案是典型的健身房私教指导不规范、安全保障不到位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结果对健身行业从业人员及对健身具有一定兴趣的消费者均具有较强的警示和规范作用,法官在此提醒,私教服务兼具专业性、指导性、风险性,健身房及教练应凭借专业能力把控训练风险、保障学员人身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