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泗县人民法院一篇案例《王某与韩某离婚纠纷调解案——综治中心统筹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入库编号:D2026-161-1-014-377。
基本案情
王某与韩某于2014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双方产生矛盾,韩某外出务工并将王某的联系方式拉黑。王某多次自行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但均因韩某未到场无法办理。由于一直联系不上韩某,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韩某的婚姻关系。
处理方式方法
基层人民法庭收到起诉材料后,为妥善化解纠纷,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在综治中心统筹协调下,会同镇政府、妇联、司法所、派出所等多个部门组成调解小组,共同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是听取双方诉求,多轮磋商破解僵局。调解小组邀请双方当事人先到镇政府进行调解,了解到王某曾多次拨打相关部门电话寻求解决办法,故调解员联系王某亲友陪同开展调解工作。王某认为自己婚后长期被冷漠对待,且因独自承担家庭责任而对财产分割有较高期待;韩某称同意离婚,但表示自己长期在外务工,之前对离婚及后续安排存在逃避心理,因此在前期同意与王某前往民政局离婚的情况下屡次食言。调解员对双方进行多轮劝说,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达成初步意向。
二是“背对背”沟通,多部门联动开展调解。调解过程中,韩某表示不愿意支付王某财产分割费,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判断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财产分配问题,决定将二人分开商谈。一方面,安抚王某情绪,另一方面,由指导法官向韩某进行释法明理,清晰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即使不愿意调解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判决离婚后依然要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镇政府工作人员、妇联干部则同步介入,巧妙运用同理心、列举丰富案例等方式,从情感维系、子女利益、社会评价等角度进行柔性疏导,让韩某认识到王某嫁到韩某家十余年的辛苦付出;司法局、派出所则讲述近半年来王某因婚姻问题多次报警,两人婚姻问题若不妥善解决,韩某外出务工不能安心,亦影响正常工作等角度开展劝说。通过多轮调解,双方对财产分割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三是促推协议履行,构建未成年人保护闭环。韩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后,调解小组陪同韩某银行取款,在各方监督下,韩某当场向王某全额履行了财产分割费,此举不但为韩某履行提供了安全保障,同时也保障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同时,基层人民法庭向双方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督促双方自觉担起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职责,镇综治中心、妇联继续依托网格化管理,动态掌握未成年子女生活状况并提供必要帮助。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由韩某抚养,不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王某享有探视权;自建房归韩某所有,车辆归王某所有,韩某支付王某夫妻财产分割费35000元,均已当场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1084条、第1087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离婚纠纷,离婚纠纷往往涉及家庭伦理关系、财产分割、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问题。本案中,综治中心统筹镇政府、妇联、司法所、派出所及基层人民法庭,联合开展化解工作,形成“情、理、法”层层递进、相互交织的解纷网络。其中,综治中心发挥重要平台作用,统筹推进案件高效流转、各方协同;镇政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职能作用和“人熟、地熟、事熟”的优势,联系亲友共同开展调解;法院履行指导调解职能,提供专业解纷方案;妇联发挥预防化解家事纠纷的亲和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信任基础和情感支持,疏导和缓和当事人情绪;派出所提供出警记录,并与司法局共同提出法律意见,督促当事人当场履行。调解过程中,镇政府和妇联侧重于“情”与“理”的疏导和协调,法院、司法所和派出所侧重于“理”与“法”的辨析和处置,通过“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双方解开“法结”同时解开“心结”,最终实现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实质性化解。
推荐部门:泗县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泗县人民法院 泗县草沟镇综治中心 泗县妇女联合会 草沟镇妇女联合会 泗县草沟镇派出所 泗县草沟镇司法所 泗县草沟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