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网络交友成为部分青少年喜爱的社交方式,但虚拟网络暗藏诸多风险。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惧怕家长责备、顾及个人颜面的心理,假借恋爱名义,以曝光隐私、告知家长相要挟,胁迫未成年人拍摄、传送私密影像、线上裸聊。此类“隔空猥亵”看似没有肢体接触,实则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已经触犯刑律。
案情回顾
小涛(化名,18岁)与小雨(化名,17岁)系网恋关系。交往期间,小涛因不满小雨与其他男性一起玩网络游戏,以向小雨母亲揭发此事相要挟,强迫小雨拍摄隐私视频并通过微信发给自己。后小涛为满足个人私欲,又多次胁迫小雨拍摄隐私照片、视频、在线裸聊,持续对小雨实施侵害,致使小雨身心遭受严重损害。
本案中,小涛利用小雨担心被家长发现的心理,以曝光隐私相要挟,多次逼迫其拍摄、传输私密影像、进行网络裸聊,违背了小雨的真实意愿,已符合“强迫”这一特征;其次,虽然小涛和小雨没有实际肢体接触,但根据《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小涛胁迫未成年人小雨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发送视频、照片的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应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检察官提醒
(一)理性对待网络交友。青少年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网络交友隔着屏幕,无法完全知晓对方真实品行,切忌因所谓“恋爱关系”丧失底线、一味妥协退让。要树立健康的交友观,面对对方不合理的、越界的要求,要果断拒绝,及时远离。
(二)坚守隐私底线。无论对方撒娇、赌气,还是暴力、胁迫,都不要拍摄、留存、发送个人私密照片、视频,更不要裸聊。网络具有极强的传播性,私密影像一旦流出,极易被恶意保存、转发、扩散,对个人名誉乃至未来生活造成长久的负面影响,成为被他人持续拿捏、反复胁迫的把柄。
(三)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未成年人遭遇侵害时,一定要第一时间告知家长、老师,及时留存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等证据,主动报警求助。司法机关会严格保护被害人隐私,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