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泄愤捏造事实 法院综治联动调解化干戈

2026-06-18  来源:安徽长安网

近日,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与区综治中心通过联动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因生活琐事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原本是朋友的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邹某某,因日常龃龉产生矛盾后,邹某某为泄私愤,竟捏造虚假事实在微信朋友圈大肆散布,并为程某某恶意起侮辱性绰号。相关不实信息在共同好友中迅速传播,导致程某某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并因此产生严重焦虑、抑郁等情绪。不堪其扰之下,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邹某某删除不实言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医药费。

考虑到双方原为朋友关系,若简单一判了之,可能彻底撕裂两人情谊,不利于矛盾的根本化解。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将案件导入先行调解程序,并依托多元解纷机制,联合综治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官与调解员紧密配合,一方面耐心倾听双方委屈与诉求,舒缓当事人激动情绪;另一方面从法理与情理双重角度出发,向邹某某严肃阐明在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的法律后果。经过多轮释法说理与耐心劝导,邹某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一时冲动不仅辜负了朋友感情,更触碰了法律红线。

最终,在法院和综治中心的共同见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邹某某当场删除朋友圈所有侵权言论,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并当场向程某某支付相应医药费。至此,这起持续许久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朋友圈、微信群等社交平台同样属于公共空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常见形式包括:一是侮辱,即通过口头、文字、漫画等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二是诽谤,即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三是评论严重不当,即在网络上对他人的品德、声望等进行恶意攻击,超出合理界限。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必须严守法律边界,切勿因一时“口舌之快”而承担沉重法律责任。(吴新星)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