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会记凭证阻清算 触犯刑法悔之已晚

2026-06-30  来源:安徽长安网

近日,由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汪某某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三万元。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裁定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破产管理人两次书面通知该公司移交财务资料、公章及会计账簿等档案。被告人汪某某拒不配合移交工作,安排人员将23箱会计凭证、财务账簿转移至外地,并更换住址、联系方式进行隐匿躲避。2025年12月19日,汪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汪某某隐匿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考虑到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检察官提醒:

企业会计档案受法律严格保护,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不仅严重妨害破产清算秩序,更直接触碰法律红线。企业经营者在破产程序中,拒不移交财务资料、刻意隐匿会计档案的,均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漠视财会管理制度、妨害司法清算的犯罪行为,最终会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影响个人与企业的未来。

(杨涛)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