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正当防卫认定的健康权纠纷案,法院认定被告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民事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4日,某小区居民赵某因琐事与在小区附近摆摊出售蔬菜的张女士发生争执,两人不听劝阻相互辱骂。随后,赵某离开现场购买一把菜刀后返回,持刀砍毁张女士正在售卖的蔬菜。张女士为制止赵某破坏自己蔬菜的行为,用手将赵某推倒在地。其后赵某到当地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4万元。
2024年7月5日,公安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赵某主动挑起事端,辱骂他人且故意损坏财物,决定对赵某合并执行200元行政罚款,对赵某的菜刀予以收缴。赵某以健康权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女士赔偿其医疗费1.4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首先辱骂张女士,主动挑起事端。赵某离开现场后又购买菜刀返回砍毁张女士正在售卖的蔬菜,并再次辱骂。张女士为制止赵某破坏自己的蔬菜,以推倒方式制止赵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在赵某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张女士的推倒行为是具有防卫性质的反击行为,虽然对不法侵害人赵某造成了损害,但该行为系制止不法侵害之需要,并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张女士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张女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赵某要求张女士赔偿医疗费1.4万元的诉求不应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亦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
司法实践中构成正当防卫需具有四项构成要件:(1)防卫起因。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2)防卫时间。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防卫行为,称为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均属于防卫不适时的情形,不构成正当防卫。(3)防卫对象。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4)防卫意图。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行为及相互斗殴行为,本质上都是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不具有防卫目的,不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在公力救济无法及时介入的情况下,赋予公民的私力救济权利,其目的是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要求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适度”的防卫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法律将正当防卫作为免责事由,一方面是对暴力侵害的严厉否定,不法侵害者应当对因自身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自行承担风险,不得转嫁给正当防卫人;另一方面是对合法防卫行为的肯定与保护,以保障公民在紧急情况下依法维护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正当防卫制度为公民穿上了抵御不法的法律“铠甲”,让惩恶扬善不再束手束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