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变”存款,意外之财要返还吗?

2026-07-10  来源:安徽长安网

本想着从自己的银行卡取款,哪知银行柜员不小心,误把“取款”操作成“存款”,这笔意外之财要返还吗?日前,固镇法院新马桥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据悉,2025年8月21日上午10点左右,吴某持本人银行卡至固镇某银行支行办理柜面取款业务,要求取款49500元。经办人员办理业务过程中操作失误,将吴某的取款业务录入为存款业务,系统同步入账49500元;与此同时,工作人员当场向吴某交付现金49500元。前述双重操作叠加,致使吴某账户不当获利99000元。同日14时许,吴某在银行取款40000元。

当日,银行账务扎账核查时,发现前述业务操作差错,随即联络吴某。经核对,吴某认可此事,承诺全额返还不当获利款项99000元。

双方达成返款合意后,经多次沟通,吴某始终未返还款项,该银行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2025年8月25日14时许,吴某主动支取现金59000元当场返还银行;扣除该笔还款后,剩余不当得利款项40000元,经银行多次催告,吴某一直推诿拖延,甚至关机“躲避”。无奈之下,某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原告固镇某银行提交的业务凭证、录像、转账凭证及交易流水等证据能够印证被告实际额外获利99000元这一事实,原告因此遭受等额资金损失,双方利益变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其次,被告吴某取得案涉款项并非基于合法的交易关系或者其他法律依据,属于无法律根据的不当利益。被告吴某在返还59000元后,对剩余40000元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返还,其行为已构成恶意占有,依法应承担全部返还责任。

综上,依法判决被告吴某返还原告安徽省固镇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并非吴某合法获利理由,吴某取得99000元款项无合同依据、法律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负有全额返还的法定强制义务。

吴某在事发后确认账务差错并作出返款承诺,足以佐证不当得利事实真实存在。得利人知悉获利无合法依据,经催告后刻意失联、推诿拒还,属于恶意不当得利。

(李艳平)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