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原告张某某自行对其损害后果承担40%的责任,被告某医院承担60%的责任。
案情简介:2025年,张某某因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某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自行下病床上病房厕所时,因通道摆放靠椅,通道狭窄,张某某通行时,被其他空置病床未收回的病床摇把绊倒,摔倒在地面,致“右肩袖损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就其损失向医院索赔无果,故诉至法院成讼。
法院认为,某医院作为提供专业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应当对场所、设施等有更严格的安全管理义务,为就诊人员提供安全的治疗和休息环境。本案中,某医院显然在对张某某居住病房内的其他两张病床的摇把在安全检查和管理方面存在疏忽,未完全收回的摇把绊倒张某某并致其右肩受伤,某医院对张某某的受伤结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基本的安全注意能力,应当自主规避风险,避免发生碰撞或摔倒,然其在手术后明知自己行动不便的情况下,单手移动吊瓶架、只身前往厕所途中未谨慎观察周围环境以致被绊倒受伤,张某某对自身的受伤结果亦具有一定过错。综合案发原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酌定张某某自行对其损害后果承担40%的责任,某医院承担60%的责任。
该案一审判决后,张某某、某医院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