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鱼店铺卖破解游戏机,法院: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26-07-31  来源:安徽长安网

【案情简介】2022年2月至2024年9月,被告人陈某元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被告人胡某兵处采购游戏机破解芯片,通过插入注入器或焊接芯片的方式,在游戏机上安装“大气层”系统——该系统可突破官方的自动保护机制和正版游戏核验机制,无需购买正版游戏即可在该系统内运行盗版游戏软件。此后,陈某元伙同妻子陈某欣,通过闲鱼店铺自行销售破解版游戏机,销售额达114万余元,同时以"一键代发"模式向被告人赵某昆供货,供货金额近600万元。赵某昆则通过其名下网络店铺,对陈某元破解的游戏机进行分销,总销售额超747万元。胡某兵明知陈某元购买芯片用于破解游戏机,仍向其销售芯片,销售额近18万元。经鉴定,涉案破解版游戏机加装的硬件模块,确实能避开技术保护措施;4人非法获利合计超61万元,公安机关还查获了383台游戏主机、256个破解芯片、49个注入器等大量涉案物品。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已纳入侵犯著作权罪情形。本案中,赵某昆所销售的破解版游戏机,对原版游戏机进行了改装,改装后的产品绕开了原厂技术保护措施,加装的“大气层”系统与原版存在实质区别。赵某昆并非单纯进行销售行为——其在接到订单后,将订单转发给陈某元,委托陈某元按照订单要求改装游戏机并加装指定盗版游戏。因此,其行为应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而非销售侵权复制品。此外,除赵某昆发送的指定订单外,二人在销售、经营、改装环节互不沟通,各自拥有独立的进货和销售渠道,不能认定二人的行为系完成同一犯罪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陈某元、赵某昆系各自独立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应各自承担责任。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结合各自角色、悔罪表现等,作出相应判决。

【典型意义】此类案件明确了“绕过技术保护措施”属于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无论是破解设备、销售侵权产品,还是为侵权提供工具,如本案中的破解芯片,只要以营利为目的,且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知识产权不仅是企业的核心资产,更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权益,任何试图“钻漏洞”的侵权行为,终将面临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