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无责!阜阳一法院判了!

2026-08-07  来源: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校园里受伤,学校就要担责吗?

日前,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一起临泉法院的裁判案例,具体案例如下。

2025年4月,张某自行带领年幼的女儿周某进入当地一所中学校园。周某在教学楼走道内快速奔跑,行至楼梯口时,与一名从操场方向跑来的该校在读中学生陈某正面相撞。突如其来的碰撞导致年幼的周某意外受伤。

事故发生后,周某被紧急送医治疗,产生医疗费、救护车费等各类费用共计两千余元。

周某的家长认为,孩子是在校园内受伤,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事中学则认为,周某并非该校学生,事发时也不是在校学习、生活期间,而是由监护人自行带入,看管责任理应由监护人承担。

临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周某与涉事中学之间是否存在教育管理关系?

答案是否定的。周某并非涉事中学的学生,事发时亦非在该校从事任何学习或生活活动,双方未建立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周某系由其监护人张某自行带入校园,在此期间,主要看管义务仍应由监护人负责。学校对校内就读学生负有管理职责,但不能将非本校人员临时进入校园的安全责任无限强加于学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周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依法酌定被告陈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周某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校园安全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家长将孩子带入他人管理的区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谁的地盘谁负责”。

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负有首要、绝对的看管义务。没有无条件的“场地全责”,只有永不缺位的监护责任。时刻看好孩子、履行好监护义务,才是守护孩子安全的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