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与被告孔某、高某、汝某系朋友关系。2025年7月,孔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周某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了借款利息利率及还款期限,周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孔某交付了借款。高某、汝某在借条空白处签字。借款到期后,周某多次向孔某催要借款未果,遂将孔某、高某、汝某一并起诉至利辛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
该案中,孔某向周某借款4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周某亦交付了借款,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此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借款期限届满,孔某未能清偿相应借款,已属违约,周某有权要求孔某偿还借款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关于周某请求高某、汝某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保证的核心是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签字。针对本案,高某、汝某虽在借条上签名,但其不是借款人,借条中没有注明其是保证人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周某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二人有为涉案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推定高某、汝某系案涉借条的保证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