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直接判吧,大不了我们上诉。”这是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代理人的常见说辞,也是不少道交纠纷调解路上的堵点。
实践中,部分交通事故案件“判得下去、调不下来”,不仅增加当事人诉累,也造成司法程序空转,针对此类症结,法院该如何破解?
董某驾驶机动车(载赵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受伤、车辆受损。赵某自行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二人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法院。
面对保险公司对赵某伤残结论及赔付金额提出的异议,利辛法院积极运用“明伤不鉴定”机制,由鉴定专家出具专业评估意见,确认赵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赔付金额合理。
利辛法院结合评估意见,多次居中调解,但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受限于内部审批流程,对争议较大的核心事项,现场决策权不足,调解一度陷入停滞,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如何破解症结?
其实保险公司并不缺少调解意愿,缺的是一份能够推动内部审批链条运转的权威依据。
利辛法院果断对症下药,用一份《司法调解建议函》高效纾困。
该建议函对案件概况进行详细梳理,明确事故责任与双方争议焦点,让保险公司能够迅速了解案件全貌;同时,详细罗列赔偿项目,明确调解方案。
该建议函还向保险公司释明利弊: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可快速完成赔付,省去后续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额外支出,降低各方诉讼成本。
保险公司收到建议函后,于次日反馈表示同意调解方案,并迅速将赔偿金额给付到位。
相较于传统调解模式,《司法调解建议函》依托专业评估研判,以书面形式固定法律意见、明确权责归属,文书直达保险公司决策层,推动矛盾纠纷从“被动判决”到“主动调解”,为高效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提供了新思路、新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