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遇到劳动仲裁败诉后,想直接向当地基层法院起诉维权,殊不知终局裁决情形下,用人单位起诉渠道与劳动者完全不同。近日,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企业选错维权途径,起诉被依法驳回,为企业规范处理劳动纠纷敲响警钟。
案情回顾:
张某某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两倍工资、赔偿金等事项产生争议。张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裁决A公司支付张某某两倍工资、赔偿金合计3923.04元。收到仲裁裁决后,A公司不服裁决结果,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驳回A公司的起诉。
法官说法:本案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终局裁决(一裁终局)是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一项特殊制度,指符合特定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不能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A公司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该院受理范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